一、投保重要提示
1.投保时,您(投保人)已经确认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员存在保险利益,承保的被保险人雇员仅限于与被保险人建立合法劳动或劳务关系的16-65周岁自然人;如承保人员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属于本保单定义的“雇员”范围(释义如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的雇员清单中若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则本保单保险人有权对该人员不负责赔偿责任。 【释义】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承揽、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2.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本保险合同医疗的次免赔额为0元~100元,赔付比例为80%~100%(根据投保时选择)。 本保险合同误工费和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次免赔天数为5天,每次赔付不超过90天,累计赔付不超过180天。 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赔偿限额为主险死亡赔偿金限额的30%-50%(根据投保时选择)。
3.本产品对部分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4.保险合同生效前,您要求解除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您申请后,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险合同生效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雇员发生理赔后减保,对应未满期净保险费为0元。
二、产品责任重要提示
1.赔偿限额:具体见页面提示。
2.免赔额及免赔天数:见重要提示第3条
3.赔付比例:见重要提示第3条
4.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雇员自残、自杀、打架、斗殴、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
(八)雇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九)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伤亡;
(十)雇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包括职业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十一)雇员由于职业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十二)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十三)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五)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医药费用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八)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费用;
(九)住院期间的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十)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间接损失;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产品说明
1.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保险条款: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保险条款《雇主责任保险(2020版)(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0】(主) 028号》、《附加伤残等级扩展条款(C款)(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0】(附) 022号》、《附加及时报案条款(互联网版)(众安在线)(备-其他)【2022】(附) 015号》、《附加60天通知终止保单条款(注册号C00017930922020060801432)》《附加高处作业除外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B款)》、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投保人:同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4.行业规则和职业规则
本产品不适用部分行业单位进行投保,比如木材家具业、船舶水上行业、人力资源行业、物流行业、桥隧工程等,具体以前端页面提示为准。
5.投保时需对照职业分类表列明被保险人雇员所对应的工种名称,如一人涉及多个岗位,则以职业类别最高的岗位对应选择工种。
6.本保单针对被保险人雇员在2米以上(含2米)高处作业时发生的高空坠落事故属于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依据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
7.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
8.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9.司法管辖:中国(港澳台除外)司法管辖,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法律。
四、保单服务
1.投保:您填写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您需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保险合同成立。
2.承保:众安保险实时接收您的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且保费到账后进行保险承保。
3.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众安保险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退保/批改:您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众安保险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保险合同生效前,您要求解除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您申请后,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险合同生效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雇员理赔后减保,对应未满期净保险费为0元。
5.理赔: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众安保险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
6.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1010-9955。
7.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五、承保公司及偿付能力
1.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欢迎拨打公司7*24客服热线:400-999-9595或1010-9955。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2.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3.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www.zhongan.com)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披露字样。
六、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1.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社保情况、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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